三、配偶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及其保障措施
完善配偶权,最关键的就是应进一步充实、健全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借鉴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配偶权的内容主要有:
1.同居权。这是指夫妻之间互有进行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权是夫或妻的权利,同时也是彼此的义务。在古代社会,由于妻对夫有人身依附性,故法律片面强调妻与夫有同居的义务。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并未摆脱这一窠臼。如早期的《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规定,妻负有与夫同居之义务。本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西方国家纷纷开始身份法的变革,在同居权问题上出现了由妻方片面义务向夫妻相互义务的过渡。如《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修改后规定:夫妻须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法国民法典》在1970年修改后规定:夫妻相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同居权是夫妻间的本质性权利,男女两性生理差异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然基础,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规定同居权,就是正视婚姻的自然属性,合理地将人的具体要求置于婚姻家庭制度的保护之下。十年浩劫,由于受“左”的思潮的影响,将夫妻同居权视为资产阶级思想排除于法律之外。但夫妻同居的事实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法律调整夫妻关系就不能回避夫妻关系中同居权的规范。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双方均享有人身自由权,一方如拒绝同居,并不违法,因此不存在“同居权”,配偶权也不包括“同居权”(注: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03页。),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确认同居权,首先应明确同居的含义。同居是指夫妻共同居住于某场所,进行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其次,满足对方性要求应以合理、正当为限,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同居义务,免除承担责任。法律对“正当理由”,应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
2.贞操保持权。贞操在旧时指女子不失贞或不改嫁,是强加给妇女单方面的义务,也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在现代社会,贞操是指男女不为婚外性行为的操行。贞操保持权是指夫妻之间互有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的权利。这是对夫妻双方在性生活上应该相互忠实的要求,强调夫妻之间互负不为婚外性交的不作为义务。当代各国立法普遍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12条:“夫妻负相互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的义务。”而我国《婚姻法》则没有规定配偶的贞操保持权和互负忠实义务的内容,这是立法上的一个严重缺漏,不利于巩固、维护健康的婚姻关系。将贞操保持权规定为配偶权的基本内容,可以对现实生活中的第三者插足、通奸、姘居等不道德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注:2000年6月,广东省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处理在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对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如“养情妇”、“包二奶”等处罚作出了规定,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对违反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可以是无过错方主张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可要求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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