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亲权作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身份权,一方面是父母的一种权利,未成年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教养与保护;另一方面,亲权又是一种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养和保护的义务。因此,亲权不得抛弃、非法转让或非法剥夺。第二,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对子女才有亲权,当子女成年后, 其即脱离父母的保护, 享有完全的,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即消失。第三,亲权为父母专有,且仅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亲权是专有权,只能为父母所专有, 除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任何人对未成年人都不享有亲权。这里所说的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亲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身上照顾权。 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教养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在这里所谓“教养”,是指教导养育未成年子女,以使其身心健康发育,如对子女进行精神上的教育,鼓励其积极向上;所谓“保护”,是指对子女身体和精神上的保护,如预防子女生病、在子女生病时给予治疗、禁止子女阅读黄色书刊等。它具体又包括:(l)居住场所指定权,这是指父母有权决定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居所。 (2)惩戒权,这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给予一定程度惩戒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这一规定中“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非法行为就包含了必要的惩戒权。(3)子女交还请求权,这是指当未成年子女被人诱骗、拐卖、隐藏时,父母有要求他人交还其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子女交还请求权,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包括了子女交还请求权。(4)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同意权与,这是指未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身份行为和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由父母代理或者同意,才能行使。例如,对未成年子女肖像的使用,必须经其父母同意。(5)抚养义务,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16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6)赔偿义务,这是指父母对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义务。《婚姻法》第17 条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这种赔偿义务的承担原则,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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