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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不宜纳入监护制度中
www.110.com 2010-07-13 09:50

  ●亲权和是中不同的两种制度,现行民法将亲权纳入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缺乏科学性。

  ●亲权保护制度应遵循的三原则: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共同亲权原则。

  ●对于有亲权保护的,没有必要制定监护,对于没有亲权保护的,监护制度可以作为必要的补充。

  未成年人,是指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据统计,目前我国全国人口中有3.67亿未成年人,约占全国总人口数的27%,无论是从绝对数量上来说还是从百分比来说,这样一个大的群体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主体。目前,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现实中,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保护,都还有很多疏漏之处。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从立法上关心未成年人,就应确立未成年人亲权保护和监护保护双重保护制度。

  一、亲权与监护不尽相同

  现代意义上的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其要点为:第一,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之权利义务;第二,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第三,亲权是以保护教养子女为目的;第四,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没有明确确认亲权制度,只是在相关条文之中将监护涵盖了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相关权利的保护,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说明我国民事立法虽然没有使用“亲权”这一称谓,但法律本身已经包含了亲权制度的相关内容。

  现代意义上的监护是指对于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以保护其利益的法律制度。从民法发展至今看,监护是在亲权制度以外设置的监督保护制度,处于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因为受到亲权保护?熚扌柙偕枇?a href="//www.148com.com/html/2609/" class="keyword">监护重复保护。在没有?分亲权和监护的国家,监护则涵盖了亲权的内容,如英美法系国家的监护制度立法。尽管如此,亲权和监护还是民法中不同的两种制度,二者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亲权是一种,是未成年人父母基于身份而对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监护则主要是一种义务,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于弥补被监护人的欠缺,而非为监护人自身的利益。

  第二,行使的主体不同。亲权是父母基于特定的身份享有的一项专属权利,反映了亲属关系中的亲子关系,只能由父母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则是由除父母以外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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