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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3)
www.110.com 2010-07-12 17:43

  第二,对被害人的平等保护。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无论其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等生理特征或社会地位上的差异,生命价值都应平等地得到法律(包括刑法)的保护,这是对被害人生命权平等保护的基本涵义。对于这一点,立法上通常没有分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它却时常会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尤其是在被害人自然特性或社会特性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如被害人是植物人、危重病人、婴儿、近亲属的场合。对侵犯生命权犯罪的定罪量刑不因行为人与案件无关因素而有所差异,这是对被害人生命权平等保护的另一个方面。因为,将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对自然人生命权予以保护的重要方式。应当说,无论是我国刑法立法还是刑事司法,对此都是有着充分的认识的。如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科学家杀妻案”中,法院就并未因行为人徐建平作为纺织科学家身份和贡献而影响该案的定罪与量刑,较好地贯彻了平等原则。

  第三,对避险人与受损人生命权平等保护。紧急避险中是否允许牺牲他人的生命以保存自己的生命,这在中外刑法中都是一个长久令人困惑的问题。肯定论者常常认为,牺牲一人的生命以挽救另一人生命的情况,应当认为构成紧急避险。在牺牲一人的生命以挽救更多人生命时,则更是如此,因为多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人的生命价值。然而,法益的重要性并不取决于数量。生命法益的保护,不因为数量大小而发生为了多数人生命的维护可以牺牲少数人生命的问题。因此,不存在因为多人生命高于一人生命价值而阻却违法的问题。至于牺牲一人以挽救另一人的情况下,更不宜承认损害他人生命以保存自己生命行为作为紧急避险行为,因为避险人与受损人生命权具有平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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