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周兴明没带钱,只得回老家筹钱。17日清早,周天保、周兴明父子带了1500元钱赶到大峪桥派出所。
“派出所说周兴兵已于昨天下午从收审所放了,因为他有精神病,不能关。我们连忙赶到收审所,收审所说是派出所出手续放的人,让我们找派出所。”周兴明说,不知道哥哥是不是真的被放了,下午,他们找到谷城县公安局信访部门,一名姓李的科长说:“人已经放了,如果别的派出所发现这个人,我们再通知你”。
此后,周家多次往返于大峪桥派出所、县公安局、收审所,甚至殡仪馆,始终问不到周兴兵的确切下落,6月19日,他们只得回房县,等待周兴兵回家。
谁知此后周兴兵一直没有回家。周家人先后到保康、竹山、竹溪、郧县、郧西、老河口等地寻找,均一无所获。这让家人怀疑周兴兵是不是出了事?他们认为谷城警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2006年底,周兴明在武汉找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华峰。江律师认为,“按程序规定,被收审人离开收审所时应该有完备的放行手续,如由本人或家属签字、公安机关应有存档。但公安局拿不出任何书面凭证证明放了人,公安局也承认‘交接手续没办好’,这表明公安局存在过错,家属可以索赔。”
庭审3小时原被告交锋两大焦点
昨日上午8时30分,此案在房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
周兴兵的父亲周天保作为原告、周兴明和律师江华峰作为原告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谷城县公安局法制科一名副科长和一名来自襄樊市的律师代理被告出庭。
【焦点一:能否证明放了人】
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对周兴兵被抓获一事基本不存异议。
原告代理人江华峰律师提出,被告释放周兴兵没有合法、充分的证据——仅凭一份自己出具的“解除收容审查决定书”,以此证明自己合法有效地释放了周兴兵,这在逻辑上缺乏说服力。况且,被告所提交的关于释放周兴兵的文书上没有周兴兵的签字,也没有其它的旁证。行政诉讼的最大特点是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仅举出这一形式不合法的孤证,不足以证明被告放了人。
对此,被告称:在审查期间,周兴兵对讯问不配合,不签字,所以文书上没有其签字,但这并不能说明答辩人(即被告)收审及放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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