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周芬棉
北京三位律师董正伟、柏平亮、陈东,2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状告京津高铁限制发车班次数量、高价销售火车票。
董正伟称,该院立案庭在收到了他提交的诉讼材料后说,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铁路、电信等国有垄断企业是排除在反垄断法之外的。但是董正伟却认为,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而且反垄断法规定对受法律保护的国有垄断企业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是合法经营。现在京津高铁属于违法经营状态。
董正伟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京津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京津高铁火车票348元的一半即174元,他说174元是扣除每公里0.252元合理定价之后的数据;请求确认京津高铁58元、69元属于垄断高价;要求被告赔偿三位原告一倍的购票款损失348元,两项合计522元;要求被告在京津高铁列车表上增加发车班次,每8分钟一班,减少原告消费者候车时间、实现公平交易;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董正伟告诉记者,他和柏平亮于2010年1月27日乘坐京津高铁往返车票花费232元,每张票价58元。原告陈东在2010年1月7日至8日乘坐京津高铁往返花费116元,每张票价58元。北京铁路局受京津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委托从事经营管理。他们在乘车过程中发现京津高铁发车间隔每20至30分钟一班,时间过长,票价偏高,导致旅客上座率严重不足,列车只有三分之一的乘客。而且2008年8月1日京津高铁开通后,铁路管理部门专门酮了由北京到天津的动车组列车。
他认为,京津高铁火车票垄断高价致客流不足、降价一半可实现两倍以上的经济效益。铁路运输管理部门编制京津高速列车时刻表并没有征求消费者意见,也没有充分发挥铁路运输能量,导致高速铁路发车班次少,浪费资源,消费者不能随到随乘车。
董正伟说,2008年8月1日京津高铁开通时,铁路监管部门承诺,试运行一年后通过听证程序定价,时至今日已运营一年有余,铁路企业和监管机构没有履行听证定价程序,这是价格欺诈行为和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欺诈的应当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倍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京津高铁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从北京到天津30分钟能够直达的除了京津高速铁路外,没有其他更快捷的公共交通工具了,因此形成由其一家独占市场的格局。铁路企业滥用了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高价、价格欺诈、造成运力紧张资源浪费。为此他以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
董正伟等三位律师此次提起诉讼,实际上是继3月15日之前他们三位和梁会青四人,向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举报高铁垄断高价、限制运力之后的又一行动,所不同的是此次他们运用了司法途径再次叫板高铁垄断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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