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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战兢兢 应对废标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本讲提要: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金敏律师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新近出版的《工程索赔100招》,内容实用,观点公允,体系完整,写法新颖,实为广大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承接工程、管理工程的必读书。本报邀请汪律师在该专著基础上,开辟本专栏讲解低中标情况下如何通过全过程索赔实现高结算。

  我们都知道工程招投标“潜规则”横行,黑幕重重。中标难就不说了,毕竟是僧多粥少的市场现实决定的。

  即使我们运气很好,比如其他投标人开标时迟到,不小心入围甚至成为合理的最低标,也难中标。因为往往被发包人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比如近千页标书中某一页文件为复印件,而将我们的投标作废标处理。那么,在投标书被生硬认定为废标后,我们该怎么办呢?

  【典型判例】2003年8月,南湖建总向九林公司出具法人委托书,委托刘某参加其森林公园工程招标活动。9月16日,工程在市建筑交易市场开标,南湖建总代表李某、张某到场,并向九林公司提交了南湖建总的授权委托书。

  工程开标前进行资格预审时,建设局提出:“南湖建总的代理人更换了,到场的代理人张某在建设部门没有备案”。9月16日,评标委员会作出初审报告,内容为:“在对南湖建总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南湖建总擅自变更法人委托人,又不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其投标按废标处理”。南湖建总不服废标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选自工库网中国工程判例全库23-0024)

  【典型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废标决定是由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作出的,与九林公司没有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更换代理人非法定废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废标决定错误。南湖建总因作为九林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评标委员会的错误遭受的损失,应由九林公司赔偿。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变更代理人是南湖建总的权利,未影响招标程序,更未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且法律没有规定南湖建总变更委托人可予以废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整个招标投标活动都处于合同的缔约阶段,南湖建总与九林公司均是平等民事主体,应以民法来调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评标委员会由九林公司依法组建,依法可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评标委员会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九林公司承担。南湖建总因评标委员会过错遭受损失,九林公司应依据《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向南湖建总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中,法院也认同该意见,判决九林公司向南湖建总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南湖建总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索赔支招】在工程评标过程中,我们投标书被生硬认定为废标或遭遇其它黑手,我们如果认为中标结果难以改变,只想要求招标人赔偿损失,可以招标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我们制作标书、差旅费等参加投标实际发生的损失;如果我们想试图改变中标结果,谋取中标,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向招标监督部门投诉,要求确认评标、中标结果无效,重新招标,直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然最直接的方法是向招标监督部门报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责或要求其纠正错误的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

  废标救济的其它相关问题,读者可阅读《工程索赔100招》第二章第一节,可请我及建纬工程索赔中心集中讲解,也可登陆工库网,了解、掌握和交流全过程索赔实务。

  下期主题为:轻信中标 平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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