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广告监管 须用重典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目前,我国的广告市场监管亟须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和创新监管方式。

  认为,目前的法律中关于规范广告市场、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的规定常常缺乏力度。在美国,广告违法行为将可能受到重罚,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甚至会被刑事起诉。尽管我国的《广告法》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也有相对应的虚假广告罪,然而实践中,我们很少看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被追究刑责的情形。从这个角度来说,《广告法》与《刑法》的衔接有待加强。

  在美国,广告违法行为被查处时,违法行为人必须做更正广告,以告知消费者,而我国在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时,执法机关大多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手段,很少要求违法行为人公开更正。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难以真正震慑广告违法者,而相关的消费者也无法及时掌握违法者的信息,自然也难以避免再次上当。

  同时,对于虚假违法广告,我国也主要是从行政责任角度进行规范的,对于消费者的民事救济却显得苍白无力,因为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远远超过了他们能够获得的赔偿。在美国,有律师专门代理消费者的集体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就很可能面临重罚和惩罚性赔偿,民事赔偿甚至可以让一个“坚强”的企业直接破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建议我国的立法机关、执法部门多开阔眼界,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