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交通事故导致当事者人流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孕妇被迫打掉腹中孩子。为了维护该妇女的合法权益,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她撑起法律保护伞,经过两审成功维权。

  事故回放

  去年1月30日21时许,廖某行走至九二路东段148号路段时,被邱某驾驶的车号为闽C94XXX的小客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廖某被送到石狮市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经诊断,怀有身孕的廖某的腹部、腰部、臀部等多处挫伤。检查、治疗所用仪器和药物将影响胎儿正常发育,最终她忍痛接受了医生的建议选择人工流产,终止妊娠。

  一审维权

  作为来闽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廖某第一次来石狮就碰到交通事故,万般无奈之下,她到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通过法律援助向被告索要赔偿款。

  该中心在查看了廖某提供的材料后,当即决定为其索赔一事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来具体承办。承办律师接到该案后,分析案情、拟定了诉讼方案,并着手准备了有关的证据材料、代为起草诉状,陪同廖某到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查明了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为此承办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被告邱某及车辆登记人蔡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石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内给予赔偿,超过部分再由被告邱某、蔡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633.55元,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故本案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邱某、蔡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再维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廖某施行人流术与交通事故致伤无关联,廖某无法证明其做人流手术的必要性以及与诉争事故的关联性,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审原告廖某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不足。

  对此,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在二审庭审中提出:原审原告廖某的疾病证明书体现了廖某系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因治疗拍片接触到X光,因而医生才建议廖某终止妊娠,故廖某行人流手术与交通事故致伤是存在着因果关联的,因此行人流术与本案交通事故是有着必然的关联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该事实。

  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至此,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受援助人廖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记者余霞通讯员小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