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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图书馆版权争议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近日,多名记者朋友询问我对于谷歌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法律争议,下面就抛砖引玉,谈下对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的一些看法。本文仅涉及法律,不涉及文化传播等价值判断。

  问题一、谷歌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扫描图书吗?根据现行的版权法律,读者购买了一本图书,并非取得了书籍的著作权,实际仅获得了可以阅读纸质图书的授权。如果一个读者为阅读方便,把书籍扫描为电子版存入电脑,属于个人使用范畴,尚不侵权。但如果是出于商业目的大规模扫描图书,把书从纸质版扫描成电子版,这相当于把当初购书时留存纸质图书的许可转换成了留存可供电脑阅读格式的许可,这种转换过程显然超越了作者和出版社对于购买书籍者的授权。

  即便出于非商业的目的,如此大规模的扫描只要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几种合理使用范围内的情况,也是有侵权的争议,根据相关的报道,本次谷歌与几所大学的图书馆合作,将它们馆藏的大量图书扫描为电子版格式。笔者认为,即便这些大学的图书馆自身也无权将尚在版权保护期的图书进行扫描,更何况是许可谷歌出于商业运营目的大规模的扫描图书!根据以前的报道,谷歌图书馆仅涉及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这部分作品的争议尚不大,但最近的新闻则是谷歌大规模扫描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笔者个人认为,显然谷歌已经超过了法律的界限了。

  问题二、谷歌图书馆是法律意义上的图书馆吗?传统图书馆制度是建立在纸质图书基础上的,其核心意义在于仅有少量书籍可供对外借阅。而且一本书一次只能由一个读者阅读,考虑的借期的因素,图书馆藏书的阅读的受众非常有限,所以作者和出版商可以容忍图书馆的存在。但如果一本图书扫描为电子版,理论上就可以无限制的复制该书的副本,使得图书馆理论上有无限量本同一书籍可供读者借阅,这种电子图书馆的存在显然本身就违背了图书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对图书馆制度的一种滥用。虽然知识的传播很重要,但知识创造者的权利保护也不是可以忽视的,笔者认为谷歌的做法实际是新兴网络媒体对于传统图书作者和出版商利益的掠夺。

  3、谷歌公布的和图书作者的有关期限及赔偿、删除等协议内容有效吗?据报道,中国不少作者尚在版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也在此次谷歌图书馆的扫描之列,他们的维权目前受到了一份谷歌公布的和图书作者的和解协议的限制。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虽然谷歌的协议是在美国法院主持下和相关的出版机构协会和作者协会达成的,但中国的作者并非这些协会的参加者,不受上述协议的约束,要中国的作者强行接受协议,显然是有问题的。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到你家拿了你的彩电,然后告诉你,根据他草拟的协议,你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他可以给你60美元,你的彩电归他,另一种是你必须自己到他这里认领回彩电,他不会主动归还。同时,如果你三年内不认领也不同意协议的,就丧失了对彩电的权利,他可以随便用。你觉得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显然是无效的。一个问题就可以把这个协议驳倒:谁同意你搬我们家彩电了?谷歌未经许可扫描享有版权的图书并将扫描版对外商业运营,本身就是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会因为附加了一份协议而合法化。

  问题四、中国的权利人可以在国内起诉吗?根据报道,谷歌扫描的这些图书仅对美国开放,如果中国的作者要维权是不是就只能到美国起诉谷歌了?笔者认为,中国权利人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谷歌,但相应的举证存在一定的难题。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目前谷歌在国内有多处投资和直接运营的子公司,因此,如果权利人在国内法院起诉,国内法院可以受理这些案件。但如果要证明谷歌侵权,就必须提供谷歌图书馆可以阅读有关书籍的证据,由于这些图书只能在美国访问,权利人可能只能聘请美国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由于证据是域外取得,相关的公证书还要送交当地的中国使领馆认证后才能作为证据在国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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