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国因不服法院执行时查封他所生产的1200箱编炮,认为查封主体错误,因而向上栗县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所有权。9月25日,上栗县法院一审判决该1200箱鞭炮归李小国所有,同时撤销了该院的执行查封裁定。据悉,这是全国省首例案外人提起的异议之诉。
李小国系李大国之胞弟,李大国从上栗县百货供应站请假出来后,因经商,向王某借款29万元。2008年1月8日,上栗县法院调解,李大国欠徐某借款29万元,于2008年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2008年3月19日,该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4月18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在徐某申请下查封了李大国开办的花炮厂厂房内库存的鞭炮烟花1200箱,价值12万元。另还查封了李大国的厂房和设备。查封不久,李大国的胞弟李小国提出执行异议,指出该1200箱鞭炮系他租赁其兄的厂房、设备于去年生产的,所有权应归他李小国,请求法院解封。李小国提出,其胞兄李大国自开办该花炮厂后,生产一直不景气。2006年3月26日,他租赁了李大国的厂房、设备进行鞭炮生产,有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李小国交租金1万元,李小国可使用该花炮厂的厂名及商标等。法院查封的该1200箱鞭炮即他租赁李大国的厂房并使用他的商标生产。
2008年8月5日,上栗县法院以李小国与李大国签订的租赁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驳回案外人李小国的异议。李小国不服,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08年9月19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答复:李小国的复议申请不属法院的复议范围,不予受理,但可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10月19日,李小国向法院提起了确权诉讼。
上栗县人民法院受案后,高度重视。因该案系执行中案外人提起的异议之诉,以前从未遇到过,是否受理,程序上如何操作,大家有点茫然。该院陈明辉院长介绍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次提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未作细致规定,最高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月1日执行)涉及到了该方面的内容,但也很笼统。
此外,再没有其它规定,审判实践中肯定会出现不同的作法。比如在案由确定上,及哪些人是适格主体,及案外人起诉后,处置争议标的强制措施的效力认定等方面,会有很大偏差。陈明辉继续说,我们收到此案后,翻阅了大量资料,并在网上搜索过相关案例,了解到前段时间某法院曾受理过一例此案,但只是蜻蜓点水带过,因证据不足驳回,未进入实质性审理。李小国案,是我省乃至全国第一例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从执行程序中衍生出来的,是一种新类型案件,最后,我们在确定了案件基本格局后,于2008年10月30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李小国的证据效力明显大于被告徐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栗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李小国的诉讼请求。昨天,李小国向法院申请了执行。
(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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