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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六个概念(2)
www.110.com 2010-08-17 15:35

  所以说,判断一个债务人有没有偿付能力有四个标准。偿付能力是破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它与整个经济生活,整个交易,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破产法要解决的就是一个偿付能力的问题。

  3、第三个概念是关于破产的概念。破产的概念是一个在实际生活中用的比较混乱的概念,大家往往一看到破产的概念就认为破产就是完蛋了、失败了、走人了、死亡了。实际上不一定。现代社会破产这个词越来越中性化,它没有特殊的含义,它更多指的是一个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是有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状况。破产有三个程序,清算、重整、和解,申请破产是没有意义的,只有申请破产的哪个程序才有意义。早期的破产只有一个程序就是清算。债务人到期不能还债,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有不同的方法,破产只是其中的一种方法。破产的方法有两种:一种叫法庭内的,一种叫法庭外的。法庭外的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债权人会采取一些措施,早期破产法产生之前,债权人一般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血态复仇、人身奴隶等等,最后发展成对财产的概括执行。到中世纪以后出现了破产法,即法庭内的解决方式——依靠法院在法官的组织下,按照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4、第四个概念是清算。清算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被视为是破产的唯一的途径。清算实际上就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由债权人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然后对这些资产予以评估、变价,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清算对于时间有一个要求,因为清算时间越快债权人损失越小。清算的价值是完全以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的,因此清算能够迅速地发展起来。如果债务人是一个公司,我们把清算又视为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即一个债务人“死亡”的方式。公司有四大特征,即有限责任、股份可转让、法人人格和集中管理。法人人格就是,如果把公司比如成一个人,也有其出生、婴儿期、成人期、壮年期、老年期和死亡。而清算某种程度上就是它的“死亡”,在法律上往往表现为其法人实体地位的消亡。清算机制又是一个狼吃羊的机制,就是市场经济有无数的羊在往前跑,狼在后面追,掉队的羊要被狼吃掉。我们把这种机制叫做优胜劣汰的压力机制、竞争机制,是一个资源由无效的地方向有效的地方流动,低效的地方向高效的地方流动的机制,体现的是资源配置原理。对于法官,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清楚一般清算和的关系。一般的清算是指法庭外的清算,也就是法院以外的清算。破产法里讲的清算,是指在法院组织下的清算,是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与依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般清算有很大的区别。

  5、第五个概念是重整。重整,对于破产法可以说是一个革命性的概念。它1978年首先出现在美国破产法的改革中,体现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从它的出现到现在,各个国家的破产法竞相效仿、借鉴和抄袭。目前各个国家的破产法基本上都有重整这一章,像德国、日本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台湾地区应该说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中国大陆的新破产法也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的第十一章,增加了重整制度这个新的内容。

  重整制度的出现改变了原来破产仅仅是清算这样一种状况。破产不一定是死亡,不一定是退出市场,破产还能拯救、再生,给企业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重整制度是指,当一个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或者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债务人到法院申请破产或者是债权人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法院允许债务人继续经营,在继续经营期间,债务人必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或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分类别进行表决,一旦债权人分类别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就生效,结束。重整计划对所有同意或不同意重整计划的债务人都有约束力,企业也就可以不进行清算,获得再生。

  重整制度主要是重新给债务人一个再生的机会,它的理论假设是重整的价值使得债权人比清算得到的要多。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现在英美市场中重整使用得比较多,如美国安南公司的破产,世界通讯公司的破产,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的破产,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破产等等。重整的价值很难说就一定比清算高,但重整至少有两个很重要的好处。第一个好处是重整能够保留一个企业、一个债权人的营运价值。对企业来说,营运价值是很重要的。营运价值包括企业的品牌,企业的管理团队,企业的营销团队,企业的经销网络,企业的完整的伸展能力等等。第二个好处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清算往往所有的员工都要失业,重整虽然大多数要裁员,但是它的主要员工能够保留下来,这样能够减少社会振动,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从公共利益角度来说,重整更有价值。所以重整实际上是现代社会对于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后如何治理企业病的一个新的方法、新的手段。

  6、第六个概念是和解。和解与重整差不多,在大陆法系中叫和解,在英美法系中是没有和解这个概念的。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我个人主张不规定和解程序,因为我国破产法更多地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破产制度,而且近年来大陆法系中很多国家也已经不再施行和解制度了。如德国,破产法是两法,一是破产法一是和解法,分别是1896年和1898年颁布的,实施了一百年。德国在1995年修改破产法时把和解法废止了,因为修改的破产法抄袭了美国的重整制度。日本的破产法中有破产法、和议法等,前几年的破产法改革中也把和议法取消了。

  我国新破产法从95条到106条规定了和解制度。和解与重整的区别主要在于重整制度是债权人分类别组表决,而和解是债权人整体的表决。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一样,都是协议,达成以后对所有债权人也同样是有约束力的。但是我个人认为同时规定两种制度有所重叠,是没有必要的,这一点还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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