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形时,证券监管部门将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这是正在审议的企业草案的最新精神。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 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 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所谓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法学教研室主任、金融法专家王亦平称,今后,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破产问题上将拥有更大的主动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对草案审议结果所作的报告中解释说,“按照草案的规定,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从金融机构的特点来 看,对那些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破产原因,应及时依法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金融机构,在该金融机构或其债权人都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为了避免 风险进一步扩大,由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必要的。”
王亦平也认为,监管部门主动提出对金融机构的重整或破产申请,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强制破产,而金融监管机构由于地位相对超脱,更有利于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行业发展的高度来主持有关破产事项。
昨日的人大会议,还对物权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反洗钱法等多部法律草案或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企业破产法草案重新界定破产清偿顺序
南方证券、汉唐证券、亚洲证券、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随着一批券商、银行的倒下,如何妥善处理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也增加了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条款。
- 上一篇:公司股东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组织清算?
- 下一篇: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相关文章
- ·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提出尽快完善金融机构破产
- ·金融机构破产法与国际接轨 化解风险不会有破产
- ·金融机构大额取现业务法律问题探析
- ·金融机构接管制度的法律问题分析
- ·金融机构破产不应由纳税人买单
- ·金融机构破产法规将出炉
- ·专家呼吁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细则
- ·遵循个人债权人优先 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将出台
- ·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提出尽快完善金融机构破产
- ·金融机构破产法与国际接轨 化解风险不会有破产
- ·金融机构破产谁说了算?
- ·美拟立法监管的金融机构
- ·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破产
- ·央行银监会:金融机构不得向囤地捂盘房企发放
- ·美国房价未来数月或再下跌,金融机构将面临破
- ·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为何规定一个“上下限
- ·上海金融机构助企业借钱买地_土地市场
- ·监管部门预警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
- ·安徽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 ·《安徽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 ·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条件
- · 申请破产的方式和条件
- · 当事人如何申请破产
- ·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事项
- · 债权人破产申请权相关问题研究
- · 撤回破产申请制度探讨
- ·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 · 个人如何申请破产保护
- · 企业如何申请破产
- · 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