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所长郭锋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对《企业》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专家称金融机构破产须国家干预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和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而且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
日前,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所长郭锋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对《企业破产法》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规定了一些不同于一般企业破产的制度。一般企业破产是由企业自身或债权人提出,而金融机构破产是由国务院金融监督 管理机构提出。郭锋说,这是因为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这种特殊性体现在金融机构涉及到存款人、投资人或投保人的切身利益,金融机构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 经济命脉的机构。金融机构破产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甚至可能引发国民经济危机。
但郭锋认为,虽然有破产制度,但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很随意地进入破产程序。所以要进行国家干预,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要由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要由行使权力的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来判断是否要进行破产。在提出破产之前,还要尽量通过托管、重整甚至债务剥离、输血等方式挽救金融机构。只有当确实 不可能挽救金融机构的时候,才可以向法院申请。
郭锋同时称,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出台不同的破产实施办法。可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实施办法应该由国务院分别授权银监 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来制定。要出台同时适合多种金融机构的实施办法难度比较大,因为这些机构的业务有很大差别,但也不排除三个监管机构和央行、国务院法制 办联合制定关于各种金融机构破产的统一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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