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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不应由纳税人买单
www.110.com 2010-07-12 15:50

⊙李会霞
  

  据报道,央行已证实,《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即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根据决策层的意见,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都被加入《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据此,金融机构破产将走向法制化。此前,金融机构破产多由央行和各级政府买单,未来将主要由存款保险公司负责。

  央行研究局一位副局长曾计算过,近几年来,政府替关闭清算的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买单”,总共花了人民币5万亿元。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买单,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最终承受者实际上都是纳税人。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业并非特殊行业,无论是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还是银行,都具备公司组织形式的所有特征,它理所当然地应该像其他现代公司一样,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系统的内部制衡、外部制约的治理机制,其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评估体系、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要求,应当与上市公司一样。自然,金融机构也应该像一般公众公司那样,可以依法破产,而纳税人也理所当然地没有义务为其买单。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了政府为金融机构买单的情形。这种买单有些是被迫的,有些则是出于主动,但万变不离其宗,都与利益有关。截至2006年末,在全国114家城商行中,共计77家城商行已经或将要置换、剥离的不良资产总额达到726.91亿元,已经及将要注资总额达到141.84亿元,合计868.75亿元。另外,城商行不良贷款余额654.7亿元。粗略估算,地方政府给城商行买单总量超千亿。政府为何愿意为城商行买单?一方面,政府是城商行不良贷款的始作俑者之一,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城商行上市获利、收回投资,而这些成本无疑将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同时,城商行一旦上市,股民成为接盘者。

  金融机构哪怕已经度日如年,哪怕已经临近破产的边缘,政府通过为其全部或部分买单帮其摆脱暂时的困境,误导了民众,给他们造成金融机构不能破产的错误认识,从而,使人们放松对金融风险警惕。同时,由于金融机构不能完全融入市场,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其风险必然累积起来,甚至逐渐扩大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相关成本最终依然免不了被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海南省34家城市信用社进行处理(其中5家被依法关闭、28家并入海南发展银行),1999年,海南发展银行关闭,虽然其实际上符合破产的条件,却因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导致损失不断被扩大;南方证券自2001年就爆发危机,基本符合破产条件,但有关部门死马当活马医,试图将深陷泥潭的南方证券挽救回来,政府通过银行向南方证券提供80亿元贷款去堵资金黑洞,结果亏损越来越大。截至2005年12月,南方证券负债总额已经高达228.08亿元,资不抵债121.77亿元,最终不得不在2006年8月宣告破产。

  金融机构破产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使其步入优胜劣汰良性轨道的不可缺少的制度力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指出:“差的金融机构能在金融体系中继续残存,就是对金融稳定最大的威胁,就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也会形成巨大的道德风险……差的金融机构一定会受到惩罚和处置。要控制它们的扩张,甚至要把它们淘汰出局。只有这样,才能有良好的财经纪律”。

  破产机制的存在是必要的。首先,使金融机构摆脱掉政府和纳税人为其买单的传统思维,真正树立起风险意识,尽心尽力地去开拓市场、加强管理和提高经营水平,使我国金融机构变压力为动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脱胎换骨。其次,破产启动后的重组等机制,既可以使资源得到高效、合理的配置,提高市场效率,也能避免损失扩大,更好地保护和平衡各方的利益。

  金融机构作为商业公司而存在,理应风险自己承担和消化。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一旦正式通过,不仅将结束纳税人为金融机构买单的历史,也将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开启一个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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