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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破产
www.110.com 2010-07-09 14:58

  我国已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适用范围很窄,其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当时的理解,金融机构未列入内。1999年“广信事件”的发生,中国第一个金融机构破产案才在真正意义登上历史舞台。“广信破产案”涉及金额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其中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信破产案”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引起巨大反响。此案结案历时四年,经过政府多方面长期艰苦努力,最终作出司法解释。虽然该案已经执行,但由政府收拾残局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依旧没有改变,而且反映出现行破产法规范性不强的缺憾。

  金融机构破产要有法可依

  依笔者的观点,市场经济发展必然要对金融机构破产进行法律调整,这是不可违背的市场规律。原因在于:第一,在大的法律框架中,破产法应该适用于一切企业法人,当然也应当包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作为企业定性的必然要求;第二,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法则,只有遵循这个法则,才能搞活市场经济和推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第三,从国际背景看,新巴塞尔协议草案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将商业银行视为一个公众公司,对商业银行资本、资产匹配、信息披露、内部风险防范、外部监控体系都要严格要求。这表明,国际上已经不再将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且将要与国际金融市场全面接轨,用新巴塞尔协议草案的原则来要求中国的金融机构,用市场化运作和法律约束机制促进中国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成为必然。

  有破产才有真正的稳定

  到目前为止,中国关闭和破产的金融机构微乎其微。按现在金融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行金融对外开放,为多种经济成分服务的金融业也出现了多种性质和形式的改变,一方面国有独资、股份制、民营、外资等金融机构纷纷建立,另一方面也说明建立金融机构的门槛比以前低了。在金融市场竞争主体日趋增多、难免出现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制定适应金融业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运作规则,对闯红灯该罚下场的就要罚,做到“有生有死”成为市场的必然选择。这样做实际上也是对遵纪守法、运作良好的金融机构一种激励和保护。当然,在制定规则的时候,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让公众尽快转变过去长期形成的“金融机构不会倒闭,就是倒闭也可以依靠政府”思想,真正明白建立了金融机构破产法后,金融机构的运行就要依法行事,当出现依法破产的情况时,政府不再会“补偿”。

  新修破产法出台前的思考

  就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讲,作为政府确实首要考虑的是社会稳定的问题。金融体制适应市场化的进程中,金融机构在参与市场竞争的时候,自然也要把稳定放在第一位,这既是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的重要地位所决定,也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所决定。我国对外开放,经济要与世界接轨,但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化过程中背上的历史包袱———资产质量不佳的问题,使得政府在帮助金融机构为其减负降低风险,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竞争实力,最终实现改制上市等方面不得不实施了一系列“输血”措施。如:通过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处置相当数额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注资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特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补充资本金,即将改制上市的中国银行已经成为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100亿元10年期固定利率可赎回债券的发行人,并获得了1.65倍的认购额。
  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制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对正在修订的破产法,在正式出台之前,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要明确制定破产法的核心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破产企业要作明确的界定,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人为制造欺诈性破产,转移资产、规避法律、逃废债务。同时,要严格细化破产的责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破产这个终极手段在慎之又慎中实施。
  第二,强化金融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在新的金融监管格局下,银行监管职能由中国银监会负责,金融稳定监管职能由中央银行负责,尤其是人民银行新设立了金融稳定局、征信局和反洗钱局,充分显示了政府保持金融稳定的决心,为中国金融业稳定发展构建了保障体系。但要注意的是:职能的分离不等于不要沟通和协调,相反更应该强化金融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以免边缘地带出现监管真空。
  第三,金融机构破产法制化要有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因为金融业服务于大众,关系大众切身利益,加之长期以来公众就认为金融机构有政府的信誉担保,没有因为哪桩金融机构破产案吃过苦头,从未有教训,也没有破产的风险意识。因此,借新的破产法出炉之际,要做好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为该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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