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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案例
www.110.com 2010-07-09 13:40

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市1-20121亚历桑德罗曼左尼路38号。

  法定代表人MASSIMILIANO CAFORIO。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夏恩,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华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127号华侨商业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茂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翀,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127号华侨商业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茂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家佳,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意大利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环昌华街9号2字楼2A。

  被告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精华家具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43号。

  法定代表人李仰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洪涛,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精华家具店员工,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街道东厦路68号5幢703房。

  被告上海月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丁佐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夏恩,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赛斯公司)诉被告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公司)、汕头市华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汕头市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市华莎驰公司)、意大利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大利华莎驰公司)、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精华家具店(以下简称精华家具店)、上海月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星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弗赛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晓青,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和月星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夏恩,被告华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翀,被告汕头市华莎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岩、韩家佳,被告精华家具店的委托代理人余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意大利华莎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弗赛斯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世界驰名品牌VERSACE的所有人,其产品包括服装、鞋帽、饰品、箱包及家具等。原告享有以下知识产权:1、原告在美国版权局取得了立体美杜莎头像、平面美杜莎头像和带有希腊回纹装饰的平面美杜莎头像的版权登记;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注册取得了“GIANNI VERSACE”、“VERSACE”以及其他两种“美杜莎头像”的商标权。被告实施了以下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1、被告汕头市华莎驰公司和意大利华莎驰公司将与原告注册的“VERSACE”商标相近似的“华莎驰”作为其字号突出使用,并在商务活动中使用了英文字号“GUANGDA VERSACE”。2、被告华茂公司、汕头市华莎驰公司和意大利华莎驰公司在其营业招牌、宣传手册、产品目录及店面装潢上使用了“GUANGDA VERSACE”、并将“华莎驰”与“GUANGDA VERSACE”结合使用,侵犯原告对“GIANNI VERSACE”、“VERSACE”享有的商标权。3、被告在其家具、瓷器、玻璃器皿商品上使用了原告注册的“美杜莎头像”商标。被告还对原告实施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被告汕头市华莎驰公司和意大利华莎驰公司以注册“华莎驰”以及使用“GUANGDA VERSACE”的形式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使他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2、被告华茂公司、汕头市华莎驰公司和意大利华莎驰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了原告商品特有的希腊回纹装饰设计。3、被告华茂公司、汕头市华莎驰公司和意大利华莎驰公司还作了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称其家具系意大利VERSACE家具,其产品材料都是从意大利进口的。此外,被告精华家具店和月星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其中,汕头市华莎驰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并停止使用其英文字号“GUANGDA VERSACE”;被告意大利华莎驰公司在中国境内停止使用其“华莎驰”字号。2、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答辩称:1、原告从红星美凯龙公司购买的涉案侵权家具是由承租本公司场地的北京市广达万荣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广达万荣经营部)销售的,红星美凯龙公司只是向其提供经营场地,该经营部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在广达万荣经营部销售的涉案侵权家具上使用的美杜莎头像与原告注册的“美杜莎头像”商标存在明显差异。3、涉案侵权家具上使用的希腊回纹装饰源于欧洲古代建筑,并非原告特有。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带有希腊回纹装饰的家具在中国境内有销售而构成知名商品。4、广达万荣经营部销售的被控侵权的陶瓷、玻璃器皿是从国外进口的,不构成侵权。5、广达万荣经营部承租场地后独自进行展位装饰并印制广告的行为与红星美凯龙公司无关。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茂公司答辩称:1、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家具、玻璃、陶瓷等被控侵权产品均不是华茂公司生产、销售的。2、华茂公司从未将“VERSACE”作为字号、。在相关侵权证据中涉及的“华茂公司”字样,也不是华茂公司实施的。华茂公司与其他被告没有法律或业务上的联系。3、原告未能证明其家具商品在中国境内有销售,更不是知名商品。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打击中国民族家具企业。华茂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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