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报载,张先生与其女友都是某公司的业务骨干,当他们准备登记结婚时,却发现公司的一项内部制度规定:“单位同事之间不允许结婚,且已经结婚的有一人要辞职”。因为两人都在同一公司工作,如果结为夫妻,按照此项规定其中一人必须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结果执着的张先生选择了结婚,而该公司也严格执行了规章制度。张先生认为,每个人都有婚姻的自由,而且结婚并不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对企业的发展没有什么影响。于是将该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此项规定不合法,判令张先生胜诉,恢复劳动关系,获赔偿5000元。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用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同时对规章制度予以了大篇幅的规范。但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在总体上概括性、抽象性强,可操作性较差,实践中要真正使企业的规章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
在我国诸多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案例是由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合法、不合理产生的纠纷。因此,企业内部规章的内容必须合法,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第4条的说明:“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因此,各级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对立法所列举的必备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内容应该尽量全面、具体、明确。内容条款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职工利益与生产效率并重、奖励与惩罚结合、劳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另外,制定企业内部规章的主体必须合法。规章制度只能由企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起草制定,而企业行政管理机关是一个由多层次、多部门管理机构所组成的劳动管理系统,有权代表企业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应当是企业行政系统中处于高级层次、对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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