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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谈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2)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具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什么情形下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什么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什么程度是“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法律法规不可能一一详细列举,劳动合同中一般也不具体规定何种行为是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行为达到何种程度,企业有权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就须对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这一空白,进行补充和量化、细化。所以规章制度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否则其就失去存在的价值,也易导致企业败诉的劳动争议的发生。

 

三、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必须完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同样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制度出台民主和履行告知义务是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必备条件。从法律角度看,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应为:企业管理部门酝酿草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修改→提出方案和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公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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