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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宜“裁审分离”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劳动关系作为我国基本社会关系的地位日益凸显,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艰巨任务。

  我国现行的“先裁后审模式”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于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等弊端,越来越难达到公正、及时地化解劳动争议,减少社会矛盾的作用。因此,应适时而动,重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的是“先裁后审模式”。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以外,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用工单位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千方百计振兴经济和强调效率优先的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劳动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的推进,社会要求对劳动者权益给予更多的关注,在程序设置上更多地体现公平的社会价值,这种模式的弊端日益明显。

  一是“进口”窄。现行模式虽然动用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多种力量,设计了调解、仲裁、诉讼三个环节,但“三环一线”的程序设计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提供了一个诉愿“进口”。在劳动争议数量迅猛增长的新形势下,狭窄的“进口”显然已不适应畅通诉愿渠道、及时释放争议劳动关系中的紧张因素的现实要求。

  二是程序冗长。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必然意味着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要获得法律上的终局解决,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以外,还要经过“一裁两审”的漫长程序。实践证明,这样的程序设计妨碍了劳动争议的及时平息,影响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许多劳动争议在漫长的程序中不仅未能自行消除,而且愈演愈烈,增大了解决的难度。

  三是成本高昂。漫长的程序、过多的环节,无论是对劳动争议裁处机构还是对劳动争议当事人,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争议解决成本的加大。在现行模式中,虽然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是两种相对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仅仅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法院审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不具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两种程序的“叠加”除增大成本以外并无明显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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