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出境就业和来我国就业的人数逐年增多,跨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研究跨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将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一、跨国劳动者社会保障问题的产生
早在1942年,英国著名的学者贝弗里奇在《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中就曾预言:“社会保险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假设人们为找到用武之地从一个国家移到另一个国家再次成为可能,那么人们就会渴望各国之间在社会保险方面制订互惠的安排以促进这种流动。也就是说,人们渴望通过这种安排,使他们在流动时可以避免社会保障方面的损失,并准许他们将在先前国家获得的保障权益部分地带到另一个国家。这个问题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显现出来。”(1)
经济全球化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国际范围内进行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国际劳工组织(ILO)在2004年国际劳工大会的报告中指出,2004年全世界大约有1.4亿人在国外从事工作,其中中国在境外的就业人数有54万人左右,并有现象确切表明跨国劳动力的流量在逐年增加。(2)
国际流动人员交往的进一步频繁,使得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对于一个移入他国的劳动者,他在原来国家的社会保障缴费和待遇给付是中断还是由移入国政府管理?对于长期流动、短期流动等不同种类的跨国劳动者,是否应该区别对待?以及他们的社会保障待遇由哪个国家支付?如何支付?其中,有两大类问题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1.社会保障资格确认的纠纷
有些人发现,他们同时被两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一边要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障,一方面根据就职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又要在当地加入社会保障,从而产生双重参保,也就是说两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把他们确认为被保险人;也有一些跨国劳动者发现,他们失去了任何一方社会保障的参保资格,进入了社会保障的“盲区”。
2.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的障碍
一般来说,由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都自成体系,即使跨国劳动者具备了参加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格,在社会保障待遇的取得上,跨国劳动者也往往处于弱势,尤其是跨国劳动者的流动性特点很难适应社会保障待遇取得的时限要求。以东亚地区为例,韩国老龄年金的资格取得最低必须达到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失去资格者只能一次性领取补偿金;日本厚生年金的时限更长,要达到25年以上才有资格享受年金。这样一来,很多的跨国劳动者只能取得部分国家的社会保障待遇,甚至有些人会因为缴费年限达不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最低要求而最终失去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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