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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
www.110.com 2010-08-11 17:03

  (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目的;

  (三)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

  (四)预定检查起止日期;

  (五)监督人员及其分工;

  (六)编制日期。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

  (二)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

  (三)检查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

  (五)监督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十条 检查组按现场监督通知书规定时间进驻被监督单位,出示有效证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求被监督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被监督单位应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监督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检查组报基金监督机构同意后,可调整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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