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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问题(2)
www.110.com 2010-08-13 16:04

  撤销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分歧]

  围绕本案的审理重点,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主张,临沂市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及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相某作为事业单位职工,其工伤认定不属于临沂市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受理范围。

  第二种意见主张,临沂市罗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评析}

  本案的事实清楚,案情也不复杂,如何适用法律中本案的关键。

  一直以来,有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伤亡后,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能的话由哪个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的程序等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有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伤亡的情况却时有发生,现实的需要与法律的缺失之间矛盾越来截越尖锐。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发布以来第一个具体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之规定,工伤认定的范围仅限于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没有将事业单位包括进去,许多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伤亡后,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保部门大多以《工伤保险条例》对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而不予受理,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中只有第六十二条之作了规定,该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但这条规定的比较原则,对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直到2005年12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的出台,有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要求合理工伤待遇,算是有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该规定仍然是过于笼统,对于历史沿革遗留的问题的处理也交代不明,这方面的配套规定才能落实。应当说根据36号文的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发生伤亡,是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

  同时依据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事业单位的职工原则上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但也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情况是“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另一种情况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在实践中,很多地区已经将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如大连市人民政府1998年发布的《大连市机亲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2月1日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的职工也是同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生效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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