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律 >
社会保障部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3)
www.110.com 2010-08-13 15:41

  (九)

  完善补贴办法,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对农村劳动者培训补贴资金规模做出合理安排。地方财政相应安排的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合并用。要建立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完善补贴办法。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的农村劳动者,经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培训机构可代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农村劳动者,经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代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中央财政对东部7省(直辖市)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

  完善管理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应制定各类培训的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完善任务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和对象管理。要制定具体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审计和公示。要督促指导培训机构按期完成计划确定的各项培训任务,对未完成任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计划任务指标。各地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运用典型事例引导农村劳动者自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动员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组织以及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到这项计划中来。对为农村劳动者培训和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要通过适当形式予以褒奖。

  附件: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任务安排(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