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制度 >
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3)
www.110.com 2010-08-12 14:13

  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弱势群体存在,但是如果弱势群体的人数超过了一定数量,那么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就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有所提高,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引起心理失衡,并进而产生一些过激行为,造成一些社会冲突。

  三 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

  我国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对他们给予救助。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一个社会要保证良性运行,就必须有适当的社会政策和必要的制度安排来满足弱势群体的客观需要。

  1、从观念、法制和政策角度入手,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

  首先,确立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理念,加速制定《社会救助法》。现代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责任性的制度性救助,它强调实行社会救助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公民有权按最低生活保障线获取社会救助,他们甚至在依法应获取的最低生活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可以诉诸法律。这种社会救助制度更强调政府的责任性和公民的权利性,与传统的政府道义性救济有着天壤之别。在传统的政府道义性救济中,政府的救济行为有着很强的随意性,如救济对象、救济标准、救济形式等的确立都带有很强的随意性,救济理念或出于同情、怜悯或出于仁政的需要,而受助民众则感恩戴德,政府和民众的这种施受关系是与现代社会救助制度背道而驰的。在确立现代社会救助制度观念以后,要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使得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法制化。

  其次,强化宣传民众在社会救助中的责任,尤其是高收入阶层的纳税责任。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民众在拥有社会救助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义务也是享有权利的前提。同时,从财政政策上保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通过税收调节,平衡社会财富,使富人的过度消费受到抑制,将其取之于社会的财富再用之于社会。在技术条件成熟后开征遗产税、赠予税乃至特别消费税等,引导富裕阶层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应用政策和法律调控机制,促使更多的社会资源整合起来,为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