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以上学校,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录取条件适当放宽。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二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的家属属无房或特困户的,由家属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可优先购买国家安居工程住房。
第三十三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乡退伍红军、红军失散人员和未参加工作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三十五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定量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同时注销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件。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贪污优抚经费或克扣抚恤金、优待金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办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对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参加区(市)县以上人武部门组织的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按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23日 实施日期:1996年09月23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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