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4)
www.110.com 2010-08-12 14:56
(一)擅自多收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者减发、停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 年9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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