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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育保险条例
www.110.com 2010-08-12 15:38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现对我省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生育保险制度

  (一)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对保障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执行计划生育国策以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全省各市、州、地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市、州、地为统筹单位。起步阶段,也可按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筹,宜县则县,宜市则市,逐步过渡到市(州、地)级统筹。

  (三)生育保险覆盖所有城镇从业人员。起步阶段,应将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覆盖范围。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经办业务。鉴于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相近性,生育保险管理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育保险业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二)生育保险费根据 “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左右。具体费率,由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要建立费率的适时调整机制。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可比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费列支渠道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费列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保险费征缴工作。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要单独建帐管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四)凡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已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支付的统筹地区或单位职工,要在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的情况下,按照建立制度、规范管理的要求,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单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将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制度管理范围。未将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统筹地区,单位要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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