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筹资模式与待遇计发模式。职业年金要实行部分积累制,建立个人帐户,并实行缴费确定制(Defined Contribution)。对实行部分积累制和建立个人帐户,国内外对此观点都相当统一。但在待遇计发模式上,是实行缴费确定制还是待遇确定制(Defined Benefit)却有不同看法。一般而言,在公用单位和历史较老的单位采用待遇确定型的较多,而在私人单位和新建的单位,多采用缴费确定型。中国以前实行的单一支柱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缴费确定型。为便于新老制度的衔接和保障基金的收支平衡,笔者认为,中国今后的职业年金仍应当坚持以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层次中使用的缴费确定制。
3、关于职业年金的经办。第一支柱由于实行现收现付制,基金的积累有限,一般由国家的公共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管理就可以了。但是,职业年金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制,资金滚存量大,劳动者的年金收入除与其缴费多少挂钩外,还取决于基金的运营效果。在多数建立职业年金的国家,一般都是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来进行,即使是服务于公有制经济部分的雇员,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其职业年金也是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的。国外职业年金的管理运营,主要采用由传统信托功能发展而来的信托与投资既分开又连通的现代资本市场的运作制度,由具有法人地位的基金聘请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和基金投资人共同进行基金的投资运营。基金管理人从养老金管理公司中挑选,基金保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基金投资人大多是投资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这些公司运营的养老保险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和其他的运营资金实行分帐管理,即使雇主或者投资公司破产,养老金基金仍然存在,不受损失。基金法人与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投资人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受信托法的调整。国家在职业年金部分不承担资金兑现的责任,不直接投资,不对投资风险负责。但承担监管整个制度运营的义务,一般是通过成立证券监督委员会、职业年金监管机构等,对资本运营服务的提供者��信托公司、基金投资公司、中介咨询公司等进行监管。例如,英国负责职业年金监管的机构为职业年金监管局(Occupational Pension Regulatory Authority,以下简称Opra),该局享有充分的调查权,审计机构和精算机构应当定期向Opra报告。此外,该局还享有处罚权,如罚款、吊销信托资格、起诉至法院判处监禁等。14在美国,负责执行监督1974年《雇员退休金保障法案》的机构是劳工部,其职责为听取基金运营公司的定期报告,检查其信息披露。国内税务局负责与该法相关的税收政策的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此外,还专门成立了年金利益担保公司(Pension and Benefit Guarantee Corp.,以下简称PBGC),当基金运营公司资不抵债发生破产时,由PBGC接管基金运营公司的职业年金计划,负责支付雇员的退休金。15中国今后要建立的职业年金与现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不相同。目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处于补充地位,采用的是自愿建立的原则,经办主体也多样化,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有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有企业自办的,也有行业组建在一起经办的,显得十分混乱,国务院也不得不对此进行整顿。1999年7月2日,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其中一点包括整顿和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从长远看,我国的职业年金的经办应当像西方国家那样,委托商业公司进行管理,但是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发育成熟到这个地步,还不能完全实现市场化。职业年金是三支柱中的主要一环,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配套关系。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它们的基金筹集、待遇标准、保险金支付以及工资收入等一系列制度措施进行通盘筹划,实行统一或者类似的管理。笔者认为,今后我国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费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收支管理;对职业年金部分可由现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职业年金的相对安全,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现成的机构、人员和经验,不会造成行政管理上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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