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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5)
www.110.com 2010-08-13 16:31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是在总结各国养老保险实践基础上作出的明智选择。《决定》在强调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原则的同时,鼓励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4)关于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决定》提出,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已于1998年8月全部完成。)。

  (5)关于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决定》要求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的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金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该方案由民政部于1992年1月3日印发,共有7个方面内容:(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2)保险对象及交纳、 领取保险费的年龄。保险对象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交纳保险费年龄不分性别、职业,均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3)保险资金的筹集。 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由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4)交费标准、 支付及变动。月交费标准设10个档次(2至20元), 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和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个人或集体因故无力交纳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可暂时停交;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5)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6)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 根据《基本方案》,由县(市)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按人立户记帐建档,实行村(企业)、乡、县三级管理。(7)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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