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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6)
www.110.com 2010-08-12 16:42

  (二)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1、工伤赔偿是政府的义务。

  (1) 在保险机制并未建立时,由企业承担工伤赔偿义务。建立后,则应由政府承担。

  (2) 如企业全额负担工伤赔偿,则会加大成本。工伤保险制度实质是以社会资本赔

  付工伤职工。

  2、工伤赔偿不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职工的工伤赔偿请求权源自法律。

  工伤赔偿不具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职工只享有权利,政府负担义务,用人单位无须承担责任。

  3、工伤赔偿不具协商性。

  4、工伤赔偿中承保人无代位权。

  5、工伤发生不具违法性。

  6、民法中赔偿以填平与期待利益为特征,而劳动工伤赔偿中无。

  7、工伤赔偿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

  职工上下班中出现交通事故的,怎么办?

  可得两份赔偿。民事侵权和工伤赔偿的两份赔偿都可以拿到。只要职工非故意受害,就可以拿到工伤赔偿。

  (三)工伤认定和工伤评残的可诉性。

  我认为:

  1、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工伤评残非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技术鉴定行为,具有公证的性质。对之不能提出诉讼。因为不能对事实提起诉讼。

  3、所以,只有工伤认定具有可诉性,而且是行政诉讼。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劳动者在诉讼中的举证义务: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范战江:

  劳动部第33号文件后来废止了,但精神写入了《试行办法》,我认为二者是一个模式,即单赔模式。

  深圳模式,除民事赔偿外,还要赔工伤,是双赔模式,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回避了《试行办法》,其实质是双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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