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过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转往外地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或亲属)先行支付;治疗结束后,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医疗保险卡”、转院证明、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到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然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报销。
(三)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在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地,可申请当地的1所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和就近的1所一级医院就诊,所选医院应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家属)先行支付;治疗结束后,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医疗保险卡”、《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证》、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到医保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报销。
(四)参保人员因公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患急性病在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治疗结束后,由单位出具证明,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医疗保险卡”、有效发票等到医保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报销。
第三十六条 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前(每年4季度)缴纳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可在下一年度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其他结算规定
(一)个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参保年度内不得改变;因居住地变换确需变动的,可在下年度续费时将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居住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随之改变。
(二)参保人员外出务工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凭务工单位或当地村(居)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医疗保险卡,直接到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不降低报销比例。同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50000元。
(三)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如在外地同时参加医疗保险的,可先在原参保地报销后,持报销清单和医疗保险分割单按照本市规定予以二次结算;也可先在本市按规定报销费用后,再回原参保地二次结算。
第六章 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监督
(一)医疗保险部门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全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
- 上一篇:新乡市市本级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
- 下一篇:少儿需要社会医疗保险
相关文章
-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
-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 ·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关于印发《镇江市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
-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
-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确认、确
- ·太原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人工器官、体内
-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
-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师管
-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镇江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