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医疗保险 > 社会医疗保险 >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12)
www.110.com 2010-08-12 16:02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过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转往外地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或亲属)先行支付;治疗结束后,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医疗保险卡”、转院证明、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到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然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报销。

  (三)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在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地,可申请当地的1所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和就近的1所一级医院就诊,所选医院应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家属)先行支付;治疗结束后,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医疗保险卡”、《长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报销证》、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到医保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报销。

  (四)参保人员因公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患急性病在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治疗结束后,由单位出具证明,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医疗保险卡”、有效发票等到医保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报销。

  第三十六条 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前(每年4季度)缴纳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可在下一年度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其他结算规定

  (一)个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参保年度内不得改变;因居住地变换确需变动的,可在下年度续费时将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居住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随之改变。

  (二)参保人员外出务工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凭务工单位或当地村(居)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医疗保险卡,直接到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不降低报销比例。同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50000元。

  (三)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如在外地同时参加医疗保险的,可先在原参保地报销后,持报销清单和医疗保险分割单按照本市规定予以二次结算;也可先在本市按规定报销费用后,再回原参保地二次结算。

  第六章 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监督

  (一)医疗保险部门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全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