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注销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其亲属持其死亡证明、医保卡,填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变更表》,办理注销手续。
(八)险种变更。本市城乡居民在1个参保年度内只能参加1种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年度内被单位录用,应从单位录用之月起停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以转入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的比例补缴保费差额后,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和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的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九)挂失换卡。参保人员遗失医保卡,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立即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换卡业务,7个工作日后在同一挂失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身份证领取新卡。医保卡损坏后不能修复的,在医保经办机构或发卡银行办理免费换卡,7个工作日后领取新卡。参保人员在换卡期间需要就诊的,先行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待领取新卡后,凭《挂失申请书》复印件或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就诊的医疗机构报销。
(十)断保接续。医保中断的人员接续保险,需凭原参保有关信息到经办机构查询断保时间,核算应补缴的保险费,核查断保前个人账户是否超前支付。用人单位职工接续保险,保险费补缴至当年当月;个人接续保险,保险费需缴至当年年底。
第十一条 变更与缴费的关联。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及时办理人员转移、注销、停保、退休变更等手续。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每月末用人单位各类人员的缴费基数计算,由医保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办理转出、注销、停保、退休变更的人员从次月起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十二条 及时、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单独参保者应按医保部门的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基数。
(一)申报时间。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单独参保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下年度医保缴费基数,通过代理机构参保的个人同时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在1个缴费年度内只申报1次,如发生误报需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备案,待下年度申报时调整。逾期不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暂按上年缴费基数的110%核定;次年进行稽查时,高于实际工资总额的不减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总额的须补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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