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保部门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对医疗保险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结算过程中的违规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监督
(一)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按规定收费,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监督。
(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定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评定其信用等级。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按照《医疗保险办法》分类定点的原则予以分类降格处理。
(三)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满足医疗保险服务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及时交换数据并核对结算费用;按照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的统一部署,做好医保程序的调整完善工作;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四)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患者使用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告之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征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诱导患者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减少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支出。
(五)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当加强其执业人员的医保知识培训,严格核对参保人员的“证历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冒用=en-us>
(六)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或者其当事人应配合医保经办机构的检查、考核,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
第四十条 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管理监督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拒缴、拖欠、少缴医疗保险费及少报漏报缴费人数,由医保经办机构发出催缴、补保通知书,用人单位和个人在通知书送达15日内,必须缴清医疗保险费,办理漏保人员补保手续。欠费逾期不缴,暂停该单位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对逾期6个月仍未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断保人员,1995年以前国家认可的工龄不再视同医保缴费年限;再次参保时,个人的医疗待遇按首次参保对待。
- 上一篇:新乡市市本级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
- 下一篇:少儿需要社会医疗保险
相关文章
-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
-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 ·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关于印发《镇江市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
-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
-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确认、确
- ·太原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人工器官、体内
-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
-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师管
-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镇江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