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和同等级别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分别按上年本人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的6%、4%、2%划入个人账户。
(四)同时享受劳动模范、优秀拔尖人才及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等特殊医疗补充待遇的人员,均就高享受增划个人账户的待遇,不重复享受。具有公务员与劳动模范、优秀拔尖人才及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双重身份的对象,除按相应劳动模范级别增划个人账户外,单位按工资总额(退休金总额)缴纳的公务员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五)补缴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划入。因中断医疗保险补缴的在职人员,按补缴时本人年龄段相应的比例划入一级个人账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退休次年起,每年以退休金为基数划入个人账户。
(六)内退、协保等预缴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划入。预交人员按预交医疗保险费时核定的缴费基数,逐年划入个人账户ytextindent2 style="margin: 0cm 0cm 0pt">(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在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次年起,按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分设。为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将个人账户分两级设定。拓展二级帐户使用功能时,由市医保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年补缴、继承、受赠的账户基金划入一级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使用
(一)一级个人账户支付当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有节余的可以支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健康体检费用、★号药品费用个人先付部分、诊疗项目费用个人先付部分。
(二)二级个人账户可以支付超过个人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自付费用、缴纳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
(三)参保人员凭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以及自购《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中药品的费用,由个人一级账户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但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得记入起付标准。
(四)离休人员的当年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当年发生的符合市医保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当年账户资金用完后,进入统筹医疗资金和单位共同支付阶段(逐步过渡到完全由统筹医疗资金支付);有结余的,可以支付诊疗项目费用个人先付部分。离休人员往年账户结余部分用于支付诊疗项目费用先付部分和自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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