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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2)
www.110.com 2010-07-10 15:19


 十二、办理收养登记时,哪些人必须亲自到场?
  答:《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此,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有配偶者双方都应亲自到场,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也须亲自到场。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送养人是公民的,也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十三、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带齐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申请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写有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健康、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状况的有效证明。
  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须提供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证明;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残疾状况的证明;此外,申请人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写明其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书面保证。
 十四、办理收养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应由哪里出具?
  答:申请收养人是职工的,须由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为其出具写明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等情况的证明:申请收养人如无工作单位,所需证明材料应由其所在居民委员会为其出具,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申请收养人是农民的,由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十五、港、澳、台同胞是否可以收养子女?应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内地收养子女。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亲自到县以上(包括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有效)。
 十六、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答: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向被收养人所在的省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本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外国人还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手续。经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外国人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然后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经登记、公证后收养关系即建立。
 十七、养父母与养子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
  答: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还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十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被养人同意,才能解除收养关系。
  有下列情况,也可解除收养关系。(一)收养人不履行,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这里的送养人是指由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作为送养人的和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两种。(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十九、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据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有三种情况:(一)依照收养法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也未到公证处公证,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成立的收养关系,解除时只要收养人、送养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即可。(二)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也就是说,被收养人在收养关系成立前是弃婴或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孤儿,应当到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三)收养关系是依当事人协议成立的,并依当事人自愿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还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以上三种情况有一个共同前提,即当事人必须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度解除收养关系。
 二十、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保留?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不再保留。因为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也就不存在了。
 二十一、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恢复?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可见,收养关系解除时,如果养子女尚未成年,他与生父母的权利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自行恢复;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他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恢复,也可以不恢复,这取决于他们自愿协商。
 二十二、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或者遗弃婴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收养法》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决定”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对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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