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3)
www.110.com 2010-07-10 15:19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十三、《收养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对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怎么办?
答:《收养法》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应当切实依照《收养法》成立收养关系,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收养法》和各项规定。
对《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收养关系有效,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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