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契税 >
同一人的两个公司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问题
www.110.com 2010-07-15 15:27

  问题:我2004年成立了一间从事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效益不错,2006年我又根据新的公司法成立了一个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我打算把旧公司的一间门市房转移到新公司名下,发生权属转移了,是否用征收契税?

  答:吉地税发[2007]9号文件规定:五、关于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税政策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且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契税征管中,对于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提示:2006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6]41号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您这种情况属于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之间权属转移,相当于企业内部之间转移,所以不征收契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