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巴黎的卢浮宫、伦敦的皇家歌剧院、泰特现代艺术馆越来越多地靠私人捐赠存活下去,并且这不是个案,整个欧洲的艺术机构大多如此,为了能吸引更多的捐赠资金,艺术机构设计了琳琅满目的筹资计划。
11月底,巴黎卢浮宫公布了自己的最新筹款数据,慈善捐赠、赞助费在运营经费的比例上升到16%,这个数字比2003年高出了近3倍,在2003年,卢浮宫只有6%的运营经费来自慈善捐赠、赞助费。
阿姆斯特丹著名的国立博物馆也对外公布一项名为“国际友人巡回计划”的筹集项目,该项目计划筹集资金达4500万美元。
欧洲艺术机构向美国筹资
大洋彼岸的美国,是欧洲各大艺术机构的最大筹资对象。
欧洲最著名的几间艺术机构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人对欧洲艺术机构捐赠最多。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保罗·盖蒂给位于伦敦的英国国家美术馆捐赠了6.25亿美元,是该机构接受到的最大的一笔捐赠。英国塔特艺术基金会也收到了大量的美国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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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十几年中,卢浮宫、泰特现代艺术馆、马林斯基官等标志性文化机构都得到美国捐赠者或国际捐赠人资助。
福特基金会、卡耐基基金会、梅隆基金会和其它许多基金会对各种高雅文化机构进行了资助,其中大多为博物馆、交响乐团和图书馆。福特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还资助了其他艺术形式比如现代舞、反叛诗歌和拉丁音乐。
为了寻求这样的捐赠,很多英国的非营利机构现在美国设有具有免税待遇的分支机构。
“自从2000年一来,欧洲艺术机构他们更注重于海外市场,特别是美国市场。”英国企业赞助发展服务公司的CEO巴斯比·理查德说,该公司专门为文化和休闲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从历史上来说,欧洲的政府还从未对本国的艺术给予可以与美国比拟的税收优惠,尽管对艺术给予更多的优惠已经成为趋势。
德国的剧院或是交响乐团从政府那里得到的直接资助可能占到其预算的80%。在法国和意大利,对于典型的博物馆而言,其资助几乎全部来自不同级别政府的资助。
在多数的欧洲国家,个人对艺术的慈善捐赠实际上不存在。比较一下个人捐赠,美国人对艺术的人均捐赠要比法国人多出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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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就限制个人免税额不能超过1%,而企业对“非营利”性艺术组织的赞助,只能抵0.1%的税。在英国,个人或企业给艺术组织捐款要获得的免税,要在大约7年后才能拿到。有些欧洲国家如法国和意大利,私人基金会很少。法律限制和无差别的税收政策让这些组织的建立成本很高。
欧洲苛刻的税收制度或繁琐的手续,限制了个人对艺术组织的资助,而美国人反而成了欧洲艺术机构主要的赞助人。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人保罗·盖茨向伦敦的国家画廊捐赠了6200万美元,成为该组织最大的赞助人。
免税制度催生艺术捐赠
欧洲艺术机构之所以青睐美国捐赠,这主要缘于美国捐赠免税的扶持。美国税收体制是对艺术赞助最重要的保障之一。
税法通过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和机构捐助文化艺术、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这样调动了大批的慈善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公司和个人的积极性,使众多重要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机构与一些大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资助关系,扩展了文化艺术产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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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3年,美国对“艺术、文化和人文”类的捐款约122亿美元,其中个人捐赠约占50%,基金会占33%,企业占17%。
美国政府将其国内的艺术机构大致分为“营利”性艺术机构和“非营利”性艺术机构两类。在美国所有的艺术机构中,有89%的组织是非营利性的,主要致力于艺术作品的创新、面向社会的艺术教育、艺术作品的保存、对艺术家个人的资助等。
“非营利”性艺术机构中有27%主要从事艺术作品的展览,如博物馆和画廊,其中博物馆占据了主导地位。其余73%致力于艺术作品和公众兴趣的开发工作,为艺术工作者和相关艺术机构提供资助服务。
艺术非营利机构的服务对象通常为“星探”、直接从事创意产品生产的人、捐赠人、市场开拓者、教育界人士、活动组织者或是遗产保护者。很多非营利机构很小,也不是正式的组织,比如社区自愿者协会等。
捐赠对美国非营利组织的资助达到了很可观的程度。博物馆、交响乐团、歌剧院和文化组织从门票和入会费中得到的收入仅占全部收入中的一部分。很多美国一流的文化机构,如果没有民众的慷慨解囊,甚至都会难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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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对美国交响乐团的粗略估计值得参考。美国交响乐团33%的资助来自民间捐赠,16%的资助来自基金会及相关机构。演出收入占到了总收入的42%,直接的政府资助只占到了6%。
对于非营利的艺术机构而言,个人、公司和基金会的捐赠普遍占到了45%左右。单单是来自基金的资助就占到了其收入的12%。虽然这些数字每年都有浮动,但却表明了一个大概的资助额度。
捐赠者与艺术双赢
美国的税收政策极大地鼓励了美国个人、企业等向各种“非营利”性艺术机构捐赠的积极性,也使社会捐赠成为艺术事业发展的支柱经费来源。因此,个人和企业成为艺术机构最主要的筹资对象。
当然,个人、企业等通过这种捐赠方式也为自身带来了税惠以外的更多利益,从而达到与艺术机构互惠共利的目的。因此,美国的税法不仅有效支持了艺术事业的发展,也更好地实现了捐赠方与艺术机构的“双赢”。
美国企业对艺术的资助始于1970年左右。曾有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公司中,有47%向艺术事业捐赠过,而公司捐款的19%都是捐给了艺术事业。据统计,1967年,美国企业对艺术的投资是2200万美元,到1994年上升至8.75亿美元。美国企业对艺术的捐赠目的同样离不开税收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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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能够减免部分所得税外,企业因此树立的良好企业形象,也能够使企业获利。而艺术组织为企业的员工、客户提供服务,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创造了良好的社区环境,另一方面也有益于企业招募高质量的员工,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企业对艺术组织的赞助形式包括年度赞助、为某项活动做赞助人、向艺术组织捐赠所需物资、企业与企业员工配套捐赠计划、参与并支持艺术组织的特殊活动等。这些赞助活动对企业的发展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既可以建立起公共关系,又可以培养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同时还可以满足企业在品牌和营销方面的需要。
依照美国的税收制度,对纳税的捐赠人而言,任何对免税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都符合潜在的税收扣除的条件。
美国个人对“非营利”性艺术组织的捐款占所有艺术资金的20%。平均每个美国人捐赠近50美元。美国人之所以乐于向“非营利”性艺术组织捐赠,主要就是得益于美国税收政策的鼓励。
由于美国的赋税较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近个人收入的1/3,而个人向“非营利”性组织的捐赠,则可以用来抵消个人所得税。个人每向享有政府赋税优惠的“非营利”性艺术机构捐赠1美元,每一美元收入便可减少20到40美分的税。捐赠者也可以将捐赠物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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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手中的艺术品捐赠给博物馆等“非营利”性艺术机构是避税的一种合法方式。
鉴于这样,而相对于缴纳数额巨大的遗产税,美国人也更愿意把所获遗产捐献给“非营利”性组织。尤其是建筑类的不动产,如果不用于捐赠,在缴纳巨额税收以外,还要负担修缮费用等支出。而一旦捐赠出去,这些费用就不用承担了,而在有生之年仍然可以享受建筑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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