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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信用社诉田凤荣等债务纠纷
www.110.com 2010-07-10 13:16

吉林市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红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范锡勤,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占喜,1939年8月2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

被告:田凤荣,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临江村小学教师,住×××。

委托代理人:李春霖,吉林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举,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基建处工人,住×××。

原告桦甸市红石镇信用社诉被告田凤荣、高举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范锡勤、委托代理人崔占喜,被告田凤荣、委托代理人李春霖、被告高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现在系夫妻关系,1997年2月29日,被告高举与被告田凤荣前夫吕云飞(已故)来我社,吕云飞以购买木材为由办理贷款,被告高举出具楼房房照担保抵押,并在贷款单上签名担保,吕云飞办理了20000.00元贷款。约定同年12月20日偿还,利率为1分8厘。逾期经催要,未能偿还。二被告现结为夫妻,又经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以生活困难为由拒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还款付息。

被告田凤荣辩称,1.原夫吕云飞是否贷款我不清楚,即使贷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2.吕云飞为其二哥吕云鹏承包的加工厂贷款,不应由吕云飞偿还;3.吕云飞贷款两年多时间,原告一直未向我索要,从2000年1月25日开始多次向我索要贷款,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被告高举辩称,1.我与吕云飞到原告处贷款时,吕与原告未让我看贷款凭证的具体内容,只是让我在贷款手续的担保栏签字,是欺骗我为其贷款担保;2.我担保抵押的房屋只有使用权,出具的证件是房屋使用证,按《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无效;3.即使担保有效,我担保的期限是11个月,原告两年多从未向我索要,按《担保法》的规定已过担保期限,我不应再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时,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债务人吕云飞贷款20000.00元的贷款合同,以证明吕云飞在原告处贷款,被告高举用房屋抵押担保的事实。

2.房屋产权证,以证明被告高举系出具抵押楼房的所有权人。

3.吕云鹏的证言,其内容以证明债务人吕云飞承包公吉乡林产品经销公司(后吕云飞改为木材加工厂)贷款购买木材。

4.吕云鹏的证言,内容是债务人吕云飞在威海病故后,被告田凤荣前去处理后事时,在家庭会上田凤荣提起在原告处贷款的事实。以证明被告田凤荣知道吕云飞贷款。

5.刘克生的证言,以证明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田凤荣催还贷款。

6.吕云江的证言,内容是曾帮吕云飞借两个房照贷款未成的事实。以证明加工厂始终由债务人吕云飞经营管理。

7.马桂荣的证言,内容是1997年末原告三次向债务人和被告田凤荣催款的事实。以证明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放弃权利。

8.王绍武的证言,内容是1999年春节前与原告法人代表去被告田凤荣家催款的事实。以证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放弃权利。

9.李兴、丁占春的两房照,内容是原告催款时,被告田凤荣让原告拿去找李兴、丁占春二人承担偿还吕云飞贷款。以证明被告田凤荣知道吕云飞贷款。

10.吕淑云的证言,内容是李兴、丁占春的两个房照是吕云江经手借的,给吕云飞办理贷款未成,存放在吕云飞家中。吕云飞病故后,原告催款时,两个房照是出自被告田凤荣手中的事实。以证明被告田凤荣知道吕云飞贷款。

11.被告田凤荣的证明,以证明被告田凤荣知道债务人吕云飞在原告处贷款。

12.1997年至1999年信用社文件,以证明每年、每月贷款利率。

13.债务人吕云飞拖欠贷款利息明细。

被告围绕答辩要点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

1.协议书,内容是吕云鹏与桦甸市公吉乡政府签订承包木材加工厂的事实。以证明贷款应由吕云鹏偿还。

2.吕云鹏的证言,内容是吕云飞病故后,被告田凤荣去威海处理吕云飞后事时,开家庭会议吕家三兄弟表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偿还原告贷款,同时还表示给担任人高举要回房照的承诺以及证实吕云飞在原告处贷款被告田凤荣不知道,贷款没用于家庭生活中,全部用于加工厂的事实。以证明吕云飞贷款应由吕家三兄弟偿还。

3.吕云山的证言,内容是吕云鹏委托吕云飞管理加工厂和吕云鹏让吕云飞借贷款的事实。以证明贷款应由吕云鹏偿还。

4.吕云山的证言,内容是在吕云飞病故后,开家庭会议时吕家三兄弟表示,有条件的情况下,吕云飞的所有债务均由吕家三兄弟偿还的事实。以证明吕云飞的贷款应由吕家三兄弟偿还。

5.高兴利的证言,内容是1996年12月1日,吕云鹏承包桦甸市公吉乡林产品经销公司,吕云鹏为承包人的事实。以证明吕云飞的贷款应由承包人吕云鹏偿还。

6.照片,内容是吕云飞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吃喝玩乐的事实。以证明吕云飞的贷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个人在外挥霍。以证明被告人不应偿还。

7.吕家三兄弟吕云鹏、吕云江、吕云清的证明,内容是三人给被告高举要房照的事实。以证明吕家三兄弟既然承诺要回高举的房照,就应偿还贷款。

8.姜先志的证明。内容是被告田凤荣与债务人吕云飞两地生活,加工厂是吕云鹏开办的以及吕云鹏让吕云飞帮助借款的事实。以证明吕云飞贷款受吕云鹏委托,因此,贷款应由吕云鹏偿还。

9.桦甸市桦甸大街信用社的证明,内容是吕云飞住宅楼房照在该社贷款抵押事实。以证明吕云飞死后未留下任何遗产。

被告高举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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