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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认为某某派出所侵犯财产权案(7)
www.110.com 2010-07-10 14:56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应对自己所主张丢失34000元现金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收入来源、合理支出等各种情况,如果无法完成这一责任,原告的赔偿请求就将被驳回,在证据的审查方面始终以赔偿请求为核心。而赔偿义务机关在这个案件中不承担举证责任,但他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证明而提供证据的权利,不是“责任”。区别“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权利”意义在于败诉风险的承担有所不同。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要求是:这些证据必须相互印证.更主要的是必须形成一个有证明力的链条,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另外,在行政诉讼中,证明程度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能证明其合理存在应该是一个较为适当的标准,与刑事诉讼不同,它要求证据应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法院判决依据的是证据所支持的“法律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尽管两个事实可能相近,甚至完全一致,但法院所认定的仍然是“法律事实”。如果上述问题解决了,赔偿义务机关对原告所述主张应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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