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认为某某派出所侵犯财产权案(7)
www.110.com 2010-07-10 14:56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应对自己所主张丢失34000元现金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收入来源、合理支出等各种情况,如果无法完成这一责任,原告的赔偿请求就将被驳回,在证据的审查方面始终以赔偿请求为核心。而赔偿义务机关在这个案件中不承担举证责任,但他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证明而提供证据的权利,不是“责任”。区别“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权利”意义在于败诉风险的承担有所不同。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要求是:这些证据必须相互印证.更主要的是必须形成一个有证明力的链条,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另外,在行政诉讼中,证明程度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能证明其合理存在应该是一个较为适当的标准,与刑事诉讼不同,它要求证据应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法院判决依据的是证据所支持的“法律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尽管两个事实可能相近,甚至完全一致,但法院所认定的仍然是“法律事实”。如果上述问题解决了,赔偿义务机关对原告所述主张应全额赔偿。
- 上一篇: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如何确定
- 下一篇:张百鸣诉严兴村侵害财产权案评析
相关文章
- ·蔡某某诉市房地局侵犯财产权案
- ·认为处罚超期郝劲松告派出所
- ·认为军事机关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的能提起
- ·蔡某某诉市房地局侵犯财产权案
- ·南溪边防派出所成功调解一起离婚财产纠纷
- ·侵犯农大高科植物新品种权案
- ·上海海关查获今年首例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案
- ·吉林派出所所长辽宁撞死人逃逸 两同事涉嫌做伪
- ·私自将住房转让女儿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不容侵犯
- ·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案
- ·男子纠缠复婚遭拒 耍酒疯大闹派出所
- ·派出所副所长枪杀前妻后自杀 再婚仅20天
- ·“侵犯财产罪”专题研究之三:如何处理抢劫罪
- ·“侵犯财产罪”专题研究之三:如何处理抢劫罪
- ·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三)
- ·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一)
- ·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五)
- ·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 ·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六)
- ·“侵犯财产罪”专题研究之一:如何理解侵犯财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