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06日
[裁判字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冠忠,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培,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冠忠,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培,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发,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健,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华,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星,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勇华,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盛和,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梁冠忠因一般人身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3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月22日,原告梁冠忠与朋友黄耀培到勒流镇连杜后岗工业区颐和塑料厂追偿加工款时,与被告张?发发生纠纷,随后,被告陈振健、陈志华、陈志星、周勇华、毛盛和五人参与进而激化并导致梁冠忠受伤,当日经医院诊断原告为右侧第七肋骨骨折,并按受门诊治疗。同年3月16日,经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勒流派出所处理,作出治安调解书,梁冠忠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认为治安调解书所认为的案情不符事实,且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方面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事发经过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勒流派出所处理,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本案涉及六被告殴打原告致伤赔偿损失中,原告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成立,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的费用有:医药费1285.10元、交通费359元, 以上两项合共为1644.10元。对于误工费的请求,由于原告并不能提供有关医疗机构证明其需要全休的证明,也不能提供其因受伤而减少收入的证据,故对于误工费,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失费,因未造成原告严重伤害,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四条第(七)款的规定,缺席判决:一、被告张?发、陈振健、陈志华、陈志星、周勇华、毛盛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给原告梁冠忠医药费、交通费合共1644.10元。二、驳回原告梁冠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六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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