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原告John korfer(反诉被告),中文名约汉,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德国国籍,住1/16Wiset Rd Moo6,Soi Baan Rawai,Rawai Muang Phuket
[案例正文]:
原告John korfer(反诉被告),中文名约汉,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德国国籍,住1/16Wiset Rd Moo6,Soi Baan Rawai,Rawai Muang Phuket (泰国布凯省蒙区瑞维小区慕6村威赛特大街所伊班路1/16号)。
委托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王高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焰,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John korfer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文之杰文化艺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之杰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John korfer的委托代理人高晓阳,文之杰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焰、阎如玉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John korfer诉称,2001年5月左右至2002年3月初,我先后三次从位于徐悲鸿纪念馆的文之杰中心购买画作九幅,并携带出境。后经相关专家鉴定均为仿制品。我认为,文之杰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王高升有意向我提供虚假、错误的信息,作出了使我误解的虚假宣传,使我受骗。故请求撤销我与文之杰中心的买卖合同;文之杰中心向我双倍返还购画款人民币18万元,赔偿我因索赔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4394元,文之杰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 文之杰中心辩称,John korfer在购买木案争诉商品时,其已明知所购买的不是文物(真迹),而是文物的仿制品、赝品,因为作品真迹均属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非经国家批准不得买卖,更不得卖给外国人。从销售价格上也是与真迹相差甚远的,对此John korfer应当十分清楚,双方的自愿买卖行为既不存在误解,更不存在欺诈。请求法院驳回John korfer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John korfer返还从我中心处取走的拿去进行价值鉴定的三幅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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