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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能否真的为酒店“免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哈尔滨市民汪先生在一家游泳馆游泳后,发现存入更衣柜的名牌手表丢失。汪先生认为馆方有赔偿责任,而对方拒绝赔偿。游泳馆一位经理满腹委屈说:“只要客人说丢了贵重物品我们就得赔偿,这生意还能做吗?我们在更衣室里贴出了‘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的提示,该做的我们已经做了。”

  眼下,很多酒店、商场等服务场所都出现了“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本店概不负责”“免费停车,车损自负”一类的提示。然而,当消费者财物发生损失时,酒店凭借所谓“损失自负”的“店堂告示”就可以免除一切责任吗?发生在沈阳市的一起典型事件,引起了各方关注。

  酒店住宿车内物品被盗

  消费者柯先生,大连普兰店人,因送孩子到沈阳读大学,今年8月27日到沈阳丽阳国际饭店投宿。

  “我在保安的指引下,把车停放在饭店正门右侧10米处的指定泊车位。下车时,我问保安是24小时看车吗?保安回答说是。听到这样的答复,我们把为孩子准备的衣物、生活用品、数码产品和部分现金放在了车内,价值约1.5万元。”柯先生说。

  第二天一早,柯先生与妻子准备送孩子去学校报到,发现自己车辆后备箱被盗,当即报案。

  该饭店监控录像显示:这起盗窃案发生在早晨5点10分,几名嫌疑人只用了10秒钟就打开了车门,车辆的报警灯闪烁,嫌疑人躲到路旁公交车站假装等车,后分两次盗窃,也都引发了报警器的鸣响和车灯的闪烁,但饭店保安人员无人到达现场。

  这起案件给柯先生一家带来了难以言说的伤害,“孩子从异地来沈阳上大学,本是件好事,转眼变成了祸事,让孩子对这个即将读书四年的城市产生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消费者、经营者各执一词

  柯先生认为,酒店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停车是包含在酒店服务之内的,当初承诺24小时看车,监控录像上也显示了盗窃过程,为什么当时保安没有及时出面制止呢?酒店的保安严重失职,应该给予我赔偿。”

  经过一天交涉,酒店给柯先生免了住宿费用,但拒绝更多的赔偿要求。

  丽阳国际饭店保安部门负责人认为,酒店不应负太多责任。“首先,酒店入口处有提示‘免费停车,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其次,我们的停车场就在马路边,不是封闭的停车场,车报警器响可能是过路行人误碰。犯罪嫌疑人没有砸玻璃等明显的盗窃行为,因此保安可能从监控录像中看到车报警灯闪,也没理会,存在一定过失。”

  王经理表示,他们对柯先生的遭遇十分同情,所以免去了住宿费用,这些作为失责的补偿已足够。

  此外,酒店也没法核实柯先生被盗物品的具体价值。“就算要赔,该赔偿多少呢?”王经理说。

  消协举行“听证会”

  与哈尔滨的汪先生不同,辽宁的柯先生没有选择“自认倒霉”。他与酒店协商未果,投诉到辽宁省消协。

  消协与饭店联系调解,该饭店法律顾问称企业没有任何责任,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由于这一投诉具有普遍意义,为进一步提醒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敦促经营者反思自身的义务和责任,辽宁省消协邀请有关专家召开“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法律责任投诉听证会”,就此事件进行讨论。

  有关专家认为,消费者没有谨慎安全存放财物存在一定过错,但商家也应该承担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及法律责任。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按照《合同法》,这应该视为是一种保管合同。虽然酒店标示免费停车,但其实如财务保管、车辆看护等是酒店住宿业务的附属业务,费用已包含在了房费的定价中。酒店的‘车损自负’只能视为推卸自己责任的一种手段。”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孙长江分析说。

  在消费者的责任方面,专家也进行了分析。

  “这起案件中,消费者本身固然有对财产安全过于自信的原因,但酒店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却是毫无疑问的。”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牟瑞瑾认为,尽管消费者自身也有过失,但责任十分轻微。“安全保障义务是对服务场所要求很高的义务,经营者应该通过此事反思自己,完善管理,同时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这个案件也涉及企业的经营理念、文化和社会责任感问题。酒店应有相关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应在第一时间给消费者以心理补偿,如陪同报案、提供必要的饮食等。”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王喜全提出了消协的观点。经营者应该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服务场所的停车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并要保证设施一直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服务场所需配备相当数量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时时在岗,不得脱岗,来防范可能出现的任何危险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谨慎注意,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来自外界以及第三人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负有对消费者进行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对于消费者缺乏安全意识的行为进行劝告,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损害,协助消费者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违反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喜全说,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作为一个理性个体,必须对个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将保证利益受损最小化。在丽阳国际饭店的案例中,消费者存在没有谨慎安全存放财物的过错。贵重物品应当谨慎保管,可以说存放在汽车尾箱中是有风险的一种选择,而且贵重物品丢失又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因而,在公安机关没有抓获侵权第三人之前,消费者也要对自身财物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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