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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有误 畸形儿引发官司(3)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并无过错,也基本履行了告知义务,没有侵犯陈某的知情权,陈某应当自行判断风险,自行做出决定,自行承担后果。但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服务质量理应高于一般医院,在孕检存在风险但不能确诊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对陈某进行告知,并加深陈某对此的认识。但该院的服务质量不高,在病历的书写上、告知的方式上均有不完善之处,没能引起陈某的足够重视,增加了陈某不能及时作出判断的可能性,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据此,法院判处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孕检正常女婴出生畸形 告医院获赔15万

  张某在深圳一家医院孕前检查时获知胎儿没有异常,可生出来后却发现婴儿左手指先天性残缺,遂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3万元。

  张某说,医院在印制的广告中宣称,“全息数码彩超”是全球影像医师最推崇的实时数字化全息成像设备,具有成像清晰,诊断准确的特点,该设备可以为孕期的准妈妈检查胎儿发育情况,确保优生优育。看到宣传,张某就到该院做了一次“全息数码彩超”检查。医院在检查报告单上写明:“中孕、单胎、胎儿存活”。不久张某产下一女婴,却发现女婴左手指先天性残缺,张某认为医院侵害了她的知情权,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其女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33万元。

  庭审中,深圳市医学会对医院彩超影像和制作的照片进行了复核,发现胎儿左手三维影像确实显示有异常,与患儿目前左手的畸形情况相符。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该院在患者提供其有胎儿先天性疾病的家族史情况下,未引起特别重视,未建议患者做进一步检查;彩超检查报告描述过于简单;也未告知产前孕妇进行彩超检查的适应征、局限性等。医院的彩超检查未能提示胎儿左手指残缺的可能性,对张某是否选择终止妊娠有一定影响,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女婴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认为其构成7级伤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本案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并不能否定医院侵害张某知情权的事实,因此判令医院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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