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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到社会保障法的调整
www.110.com 2010-08-11 16:18

  人身伤害及其权利救济自古就有,进入工业社会后,人身受侵害的可能性骤然增大。“由于事故的严重性、频繁性均非前代可比,事故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事故造成的严重人身伤亡更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人类在创造更高层次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需要完备的保障自身安全的社会机制。”〔1〕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扩大了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当事人,甚至无辜的人可能受害,人们在想方设法预防工业事故和减少职业危害的同时,注重了受害人的赔偿和补偿问题。按照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规则,侵权必依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无行为就无侵权,然而,工业社会中部分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某一当事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如环境污染、机器故障都有可能挑战传统的权利救济规则。

  一、工业社会中受雇人人身伤害及其特征

  工业革命以后,机器作为生产工具大大拓展了的人类劳动的范围,丰富了人类劳动的内容,人类通过机器作用于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工业社会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是史前所无法企及的,工业社会孕育了工业文明,同时,工业社会为工业文明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以社会劳动体现个别劳动的社会生产方式,劳动者群聚在一起,同时使用工具,增大了受侵害的可能性;机器作为生产工具及其智能因素的增加,机器本身的侵害加大了职业侵害的可能性。工业社会演进和科技进步使人们不仅要承受越来越多的物理侵害,化学侵害也与日俱增。18世纪到19世纪的工厂劳动是工人的受害史,大机器生产与工厂劳动造成的工业事故最大的受害者当属工人,“这些机器像四季更迭那样规则地发布自己的工业伤亡公报。”〔2〕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资本家追逐利润的疯狂,源源不断地创造出财富,同时,也在源源不断地创造着工业事故。

  “在工业社会初期,企业从事的是开矿、建筑、火车运输等非常危险的活动,但在当时这些企业是文明与进步的催化剂,与经济起飞和普遍繁荣联系在一起。为了替企业提供最佳的发展条件,鼓励工业投资,法律体系必须保证企业的行动自由,不使企业负担过重,因而事故造成的意外费用不应由企业承担。”〔3〕19世纪以前的“工厂立法”是资产阶级站在保护资本家的立场上打造的法律,在雇佣者与受雇者之间的天平上,砝码更多地搁置于雇佣者一边,初期工厂立法大多是以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在保证最低劳动量上作文章,全然不顾道德与工人生理、心理的承受能力。初期“工厂立法”助长了资本家漠视工业事故以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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