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知识 >
论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3)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历史是沿着加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样的发展路线发展的,形成了今天三大原则并立的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在这样的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问题;危险责任原则调整的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那些既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调整范围,又不属于危险责任原则调整范围的侵权损害,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如果没有一个归责原则加以调整,将会使受害人无端地蒙受损害又须承担全部的损失。这是有悖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公平责任原则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客观的需要,来调整这一方面的问题。它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民事责任公平地归之于无过错的双方当事人“分担”,这就解决了在只有两个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一部分侵权责任归属无法确定的问题,从而对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形成了完整的归责体系。这就是确立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基础。

    结语

    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不断发展的,因此我们的法律应是随之而变化的。一味地固守传统理念,而不顾社会现实,不仅是对学术求实精神的违背,而且是缺乏学术创新的表现。可以想象,当年确立危险责任原则时引起的轩然大波,但终究被历史所淹没,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归责原则。而今公平责任原则面临同样的境地,我们是勇于创新,还是固守雷池,终将为历史所证实。

    综上,笔者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内涵,说明公平责任原则是其逻辑的应有之意,同时从立法实践和客观现实两方面论述,都说明公平责任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注释:

    ①此处加括号下文有祥述。

    ②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③张佩霖:《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

    ④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现代法学》1985年第5期。

    ⑤刘淑珍:《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法学研究》1984年第4期。

    ⑥同②,第30页。

    ⑦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904-907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