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一)书证
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书证的分类
书证可以根据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作以下的分类:
(1)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文书。区分意义在于判断文书是否真实的方式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7条第1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之所以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原因在于单位制作的书证是经国家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一定程序和格式,在行使自己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各种文书。例如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证等等。该类书证与其他书证相比更具客观性,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加以推翻的话,其证明力应高于其他书证。
(2)以文书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是记载一定意思表示或行为而能设定、变更或消灭某一特定法律关系的书证。如委托书、遗嘱、契约、合同等。报道性书证,是指只是报道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为目的的书证。如日记、信件等。依据该标准进行的划分意义在于,处分性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报道性书证一般不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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