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随时提出存在如下弊端:第一,证据随时提出是在下一阶段或者诉讼程序才提出该证据,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缺乏准备,难以提出有效的证据进行反驳,也难以质证,从而使自己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第二,造成了诉讼实践中的证据突袭现象。证据突袭就是指在前一诉讼阶段或者诉讼程序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故意保留已知证据不向法庭提供,而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三,违背诉讼公正与效率原则。证据随时提出使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其诉讼技巧等方面的优势妨碍司法公正,使对方当事人不
能有平等质证与提出相反证据的机会,并且可能使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所提高。第四,证据随时提出还会造成人们对诉讼程序的轻视,从而可能导致正当程序的悖反,造成且助长轻视第一审甚至第二审现象,危害了确定判决的既判力。因此,在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原则。
证据随时提出使庭审程序难以顺利进行,不用说,当事人在判决形成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能使庭审不能顺利进行,因为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一定提出新的证据,就涉及到对该证据的质证和抗辩问题。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要进行抗辩,对抗辩方显然是不利的,如果该证据涉及到权利主张的成立与否问题时,抗辩方必然提出中止庭审,待准备充分后再开庭辩论,这样一来,诉讼迟延就无法避免了。
从历史上看,在德国普通法受罗马教规或诉讼程序的影响,民事诉讼法实行书面审理主义,诉讼程序在双方当事人之前以向法院提交书状的方式逐步进行,具有严格的阶段性,为了配合书面主义,在举证责任的履行和举证时限上实行法定顺序主义,同时提出主义和证据公开主义。按照这些主义,当事人应当严格依据诉讼阶段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在举证的阶段错失了举证的时机,该证据则产生失权效果,之后永远不能复出当作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使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国采取了相反的措施,实行了口头审理主义,与此相应,举证制度也客观化,实行随时提出主义和证据结合主义。根据这些主义,当事人可以按照审理的进度调整辩论的焦点,适时地提供诉讼资料和证据。后来,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大多仿效法国的做法。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各方都应该在言词辩论中,按照诉讼的程序和程序上的要求,在为进行诉讼所必要的与适当的时候,提出他的攻击和防御方法,特别是各种主张、否认、抗辩、证据方法和证据抗辩。”由于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面临诉讼迟延,效率低下的难题,法国、德国、奥地利、日本相继对其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历史性和世纪性的修改,充实和完善了争点及证据整理的制度和程序,规定了证据失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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