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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证人资格若干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8 16:38

  “单位”一词是我国社会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特有的称谓,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单位的一个基本特征即是其资格与其成员相对独立,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单位在其独立的活动过程中总是要通过其成员形成自己的意思,这种意思是与其成员的意思相区别而独立的,并且单位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单位与特定当事人的某种长期关系,单位可以在这些方面作证,如单位对其所属职工的情况证明等,其表现形式为单位负责人在作证,但实质上是单位的行为。

  单位证人作证的形式有很多时候表现为情况证明等书面形式,对于这种单位证明证据种类的归属,存在书证和证人证言两种不同的观点,这就涉及书证与书面证言的区别问题。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等记载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书证的基本特征在于一旦它在客观上形成,便能将一定的思想内容固定下来,并以其所固定的内容证明有关案件事实。证人证言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口头证言与书面证言,其中书面证言由于形式原因与书证具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差别。单位证明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后而制作的,其制作过程与案件事实无关而是事后出具的证明有关案件情况的书面证言,而且这种证明的内容也并非固定不变的,可能因某些原因出现反复,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单位证明属于书面证言而非书证。

  二、鉴定专家能否成为证人的问题

  探讨专家能否作为证人,要涉及证据中的两个概念:意见证据和鉴定。从证据的特性来看,意见是不应被作为证据采纳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除非其意见或推理形式作出证词限于以下情况:(1)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2)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否则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这就是英美证据法中的“意见证据规则”。之所以要排除意见证据,就是因为证据的意见不是对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作证,既不具备证人证言的本质属性,又因为其受证人主观方面因素左右的可能性较大而不具备证据所必须的客观性。因此,意见一般被排除在证据之外。但存在的一个重要例外就是,鉴定专家的意见是可以采纳的,因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不同,他对案件专门问题的结论不是建立在一般性的推测基础之上,而是借助于科学技术、专门知识来理解和判断某一争议事实,这种意见恰恰是法官无法作出但又非常必要的。鉴于此,英美国家在立法和理论上都把鉴定人看作证人,把鉴定结论看作证人证言,即所谓“专家证人”的证言,同时又为专家证人提供证言设立了四个条件:1、该意见或推论是依靠专门知识技能而不是依靠陪审团普遍经验作出的;2、该证人必须出示自己作为专家的必要证明并被认为合格;3、证人作出的意见证明必须合理而肯定;4、证人必须在叙述自己的意见及依据后对问题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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